新修订的《档案法》学习

2020-11-04 13:44:44

                                                                                                                                                                                          作者:重庆市档案馆档案编研处
                                                                                                                                                                                                       来源:重庆档案信息网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必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按市编办“三定方案”,我处的职责可简约地概括为:1.资政工作;2.档案宣传工作;3.档案编辑、编译、研究、开发、出版;4.公布、出版、发行档案史料;5.档案陈列展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6.档案学术交流;7.完成其它交办工作。

         通过学习,对比新、旧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法、旧法),我认为在涉及本处工作职责方面,新的档案法有以下增加或调整:

一、增加了档案宣传教育条款

        档案宣传教育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发挥档案的社会教育作用,提高全体社会的档案意识,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档案知识,普及档案法规,宣传档案文化,让档案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民生,这一切,都离不开档案宣传教育。旧法虽有此立法愿景,条文中也肯定蕴含此“题中之义”,但无明确表述。这次新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这样,档案宣传教育工作就以法的形式写进了档案法。由此也可看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越发显现。这些年,国家局每年都印发年度档案宣传工作要点。市局也印发全市档案宣传工作要点在全市执行。

        目前,本馆的档案宣传工作划归档案编研处。年初,我处制订了年度计划。上半年,我处在这方面的工作有很大起色,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如平时的宣传报道,“6^9”档案日宣传,与市档案局、市文化旅游委、重庆广电集团联合策划的“境遇美好重庆”主题宣传活动等,都有声有色。各支部的宣传委员也发动所在处室积极撰稿,发厅内通讯、重庆档案动态、重庆档案信息网。许多活动开展后,都能及时见到消息。希望大家继续。

二、将档案工作的资政功能明确写进了法律

        档案的存史、资政功能是非常明显的。旧法第二十三条只说了“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新法第三十三条在此基础上加了“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同时规定“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我理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档案工作已融入到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作用日益凸显,新法明确要求档案要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服务,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这是个很高的高度。这是对档案资政功能的重视,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选择。我处“三定方案”职责第一条就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利用档案资料,撰写资政信息,提供资政报告。”我馆与四川省档案馆战略合作协议七大项,第一项也是要加强两地资政工作的交流,助力双城经济圈建设。实事求是讲,这让我们倍感责任压力。这也是我们目前的短板和下步要着重努力的方向。

三、对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在档案管理、开发利用方面如何互相协作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旧法第十二条说:“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我理解,这主要说了同属档案的文物、图书资料的管理权限问题。新法第十八条,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改为“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并在利用方面增加了“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可以看出,这个规定更加具体。文献信息与图书资料相比,在档案属性上,表述更精准。对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在档案管理以及共同开发研究、编辑出版工作等作了更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我理解,以后我们在举办展览、编辑研究、出版史料过程中,如需要利用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同属于档案的文物、文献信息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向对方提出,请予协作支持。这应该说是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四、强调了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

        新法第二十六条是新增的,它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同时强调“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我理解:这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具体举措。这些年,加强对重大活动的档案工作已逐渐形成社会共识,但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力度还显不够,服务还谈不上有力。所以,这次新法作出强调。突发事件,是指突发必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也是一面镜子,它折射出的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能否及时、高效、有力的应对,对一个国家、对当地政府来讲,是最直接的检验。我认为,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意义重大,对服务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重要积极作用,新法增加这一条文,对我们档案编研、档案开发利用指出了又一个重要方向。

五、对档案馆爱国主义基地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档案局对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功能有个定位,“五位一体”,其中,爱国主义基地就是其中“一位”。旧法中,对档案馆爱国主义基地建设没有具体表述。但新法第三十四条 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理解:这是对档案社会教育功能的重视。它要求档案馆要更好的利用档案、开发档案,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承红色基因,增强文化自信。这些工作政治性强,工作标准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按档案法要求狠抓落实。

        这方面,“三定方案”对我处职能已有明确要求:“负责档案陈列展览,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与运作。”我处目前正在努力推进新馆两个展厅的建设工作,相关同志为此项付出了诸多艰辛。有赖于领导的关心、得力于相关处室的大力支持与协作,目前展厅项目正稳步推进,相信新馆开馆时,能给大家提供一个质量较高的陈列展览。


1-2011041353243B.jpg



        总体来讲,这次档案法的修订是对现行法的一次全面的完善和升级,调整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扩展到八章五十三条。新法的颁布,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下步,我觉得有以下急迫工作:

        1、深入学习贯彻新的档案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要在深入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深刻领会立法原意,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一是要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是档案工作的神圣职责,也是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所在。二是要坚持档案工作的人民立场。我们的各项工作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三是坚持档案工作的安全底线。

        2、要结合处室担负的工作职能和自身担负的具体工作,对标档案法,理清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工作。现在半年已过,我们需要对年度总体工作进行一个盘点,明晰各板块完成进度情况,分别采取对应措施,确保年度工作圆满完成。

        3、做好档案馆搬迁工作。各处室要立即行动起来,按办公室整体搬迁方案,细化自身工作,确保旧馆搬迁及时、安全、高效。

        4、立足新馆这个崭新的、良好的工作平台,结合自身处室职能,做好“十四五”发展规划,为我们下步工作上台阶打好基础。要以崭新的工作思路、昂扬的精神风貌、一流的工作业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